一、被告李孟財、李坤霖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孔祥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961 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63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孔祥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到庭主張應於繼承之財產範圍內負擔,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書記官 余佩珊法 官 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余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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