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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行執,78 裁判日 2026-08-26 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行執字第7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王怡波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規定:「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種執行名義,第6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各種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應補正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及相關證明文件。並依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千分之八繳納執行費,自行如數繳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法 官 游璧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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