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重開行政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AA,115,聲再,472,2026083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09 18:2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李果澄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其有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等情形,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凡此皆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如有前述程式上的欠缺,而屬於可補正的情形,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予裁定駁回。
二、對於終審法院的裁定不服,除符合法定再審原因而得聲請再審外,不得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的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的程序為之,仍應視其為再審的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審理裁判。聲請人不服本院114年度再字第6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提出「異議狀」,而非「聲請再審狀」,但其既然是對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應視為再審的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審理裁判。但因聲請人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提出相關釋明,也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經於民國115年5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以證明。至今聲請人仍然沒有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可供證明;且聲請人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的委任狀,故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另聲請人收受本院上述補正裁定後,雖再具狀表示不服並聲請訴訟救助,但因該補正裁定是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的裁定,且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可以單獨對上述補正裁定表示不服,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而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亦失去依據,聲請人無從以此補正前述程式上的欠缺,附此敘明。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欣 蓉法官 林 麗 真法官 林 家 賢法官 張 國 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楊 子 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