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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新小,451 裁判日 2026-09-02 案由:損害賠償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新小字第451號 原 告 楊椀晴 被 告 林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小字第451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9 月2 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陳協奇書 記 官 柯于婷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111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書 記 官 柯于婷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書 記 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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