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陳秋束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新簡字第506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9 月2 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陳協奇書 記 官 柯于婷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17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646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63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台灣大哥大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電信費繳款通知、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可參,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第2項之金額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書 記 官 柯于婷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書 記 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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