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085元,並自民國114 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書記官 余玫萱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余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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