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陳亞聖 被 告 陳鍵人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城小字第22號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5年7月30日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林敬展書 記 官 李 文通 譯 詹 鎧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原 告 都會公園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曾賢 未到 被 告 陳鍵人 到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如聲請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載,不另給判決書。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書記官 李 文 法 官 林敬展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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