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羈押於法務部○○○○○○○○○附設高雄看守所女子分所)選任辯護人 陳于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5年度上訴字第1363號),經本院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裁定如下:
SILVIA LEW SIL VIA(中文名:劉思言)自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一、SILVIA LEW SIL VIA(中文名:劉思言)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9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執行羈押,至115年9月2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本案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程度,參以被告經原審判處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刑有期徒刑1年8月在案,因認原羈押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無從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9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法 官 李東柏法 官 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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