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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原附民,34 裁判日 2026-08-27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原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訴訟代理人 陳增懿吳譽皇被 告 范瀚陽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115年度原易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林慧欣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楊蕎甄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DM%2C115%2C%E5%8E%9F%E9%99%84%E6%B0%91%2C34%2C20260827%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