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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附民,1108 裁判日 2026-08-19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08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花蘭

被 告 蔡世豐

林鴻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960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2人民國115年1月5日犯行部分(其餘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怡君 法 官 張亦忱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 記 官 魏巧雯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DM%2C115%2C%E9%99%84%E6%B0%91%2C1108%2C2026081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