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08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王花蘭
被 告 蔡世豐
林鴻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960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就被告2人民國115年1月5日犯行部分(其餘部分由本院另為判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怡君 法 官 張亦忱法 官 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書 記 官 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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