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V,115,抗,743,20260831,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0 17:3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吳杰勝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743號
抗 告 人 吳杰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昌福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㈠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新臺幣肆仟叄佰叄拾貳萬捌仟肆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肆仟叄佰玖拾貳萬捌仟肆佰元」。㈡理由欄二、第二頁第十六、十七行中關於「72.214元(計算式:219,642,838÷3,000,000=72.214」之記載,應更正為「73.214元(計算式:219,642,838÷3,000,000=73.214)」;第二十、二十一行中關於「4,332萬8,400元(計算式:72.214×600,000=43,328,400)」之記載,應更正為「4,392萬8,400元(計算式:73.214×600,000=43,928,4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239條規定自明。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法 官 徐淑芬法 官 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敬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