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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聲國,22 裁判日 2026-09-02 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國字第22號 異 議 人 陳蔡秀錦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最高行政法院、司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本院115年度聲國字第11號裁定 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異議。

理 由

一、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6項準用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上開規定提出異議,應依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程式。又上開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故異議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異議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86條第3項準用第484條第2項、第495條之1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2日本院115年度聲國字第11號裁定提出異議,依前揭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異議人僅繳納500元,有本院民事科收費通知單在卷可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法 官 周珮琦法 官 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HV%2C115%2C%E8%81%B2%E5%9C%8B%2C22%2C2026090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