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判決列表
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EV,115,中小,513,20260827,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0 17:4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沈秀英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中地方法法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中小字第513號上 訴 人 沈秀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思妤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000元,應徵上訴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陳忠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叄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