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原 告 段傳叡
陳智榮
林家賢
李進弦
原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思澐律師 被 告 施競堯
李明駿
陳金申
麥峮瑋
連益友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被 告 謝逸鈞
吳書銘 上列當事人等間請求損害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除原告管芥寬外之原告主張遭被告等強制、傷害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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