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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重訴,3 裁判日 2026-08-31 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 告 管芥寬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原 告 段傳叡

陳智榮

林家賢

李進弦

原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思澐律師 被 告 施競堯

李明駿

陳金申

麥峮瑋

連益友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被 告 謝逸鈞

吳書銘 上列當事人等間請求損害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除原告管芥寬外之原告主張遭被告等強制、傷害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法 官 施懷閔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V%2C113%2C%E9%87%8D%E8%A8%B4%2C3%2C20260831%2C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