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上 訴 人 簡仁滄 住○○市○區○○路0段000號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黃俊榮律師被上訴人 謝滿雄 住彰化縣○○鎮○○街00號陳淑華 住彰化縣○○鎮○○街00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上字第157 號(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16號)減少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9 月2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2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郭妙俐書記官 涂村宇
到庭和解關係人: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黃俊榮律師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上訴人同意於民國115 年10月2 日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30萬元,以匯款方式匯入上訴人指定如附件所示金融機關帳戶內。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且就111 年10月19日簽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得再主張任何權利。
三、聲請、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后。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黃俊榮律師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四庭書記官 涂村宇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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