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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上,157 裁判日 2026-09-02 案由:減少價金

和 解 筆 錄

上 訴 人  簡仁滄  住○○市○區○○路0段000號訴訟代理人  楊玉珍律師黃俊榮律師被上訴人   謝滿雄  住彰化縣○○鎮○○街00號陳淑華  住彰化縣○○鎮○○街00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上字第157 號(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16號)減少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9 月2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2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李佳芳法 官 郭妙俐書記官 涂村宇

到庭和解關係人: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黃俊榮律師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上訴人同意於民國115 年10月2 日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30萬元,以匯款方式匯入上訴人指定如附件所示金融機關帳戶內。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且就111 年10月19日簽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得再主張任何權利。

三、聲請、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筆錄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后。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黃俊榮律師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四庭書記官 涂村宇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V%2C115%2C%E4%B8%8A%2C157%2C2026090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