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HV,115,上,189,20260902,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0 17:4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柯黃盛(即柯黄烈之承受訴訟人)柯黃順(即柯黄烈之承受訴訟人)黄燧仁黄哲明黄哲崇黃謙信黃禮一王鏡文王主圭王秀中
- 被上訴人梁耀澤即梁志銅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柯黃盛(即柯黄烈之承受訴訟人)
柯黃順(即柯黄烈之承受訴訟人)
黄燧仁
黄哲明 黄哲崇 黃謙信 黃禮一 王鏡文
王主圭
王秀中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楫豐律師張書欣律師 林孟毅律師被上訴人 梁耀澤即梁志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被上訴人梁耀澤即梁志銅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按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被上訴人梁耀澤即梁志銅曾以住所地彰化縣○○市○○路000號為受送達之處所,有送達證書為證(本院卷一第91頁)。嗣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有遭退回之送達證書為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法 官 李慧瑜法 官 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佳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