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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EV,115,士小,1168,2026083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0 17:5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張毓珊
- 被告YEOH JOO PING(中文名:楊裕斌)
原始抬頭(逐字)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士小字第1168號
原 告 張毓珊
被 告 YEOH JOO PING(中文名:楊裕斌)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士小字第1168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審附民字第37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法 官 歐家佑書 記 官 王若羽通 譯 鄭淑賢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15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015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