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3年度原訴字第13號原 告 王睿軒 被 告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
代 表 人 田桂花(鄉長)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 律師鄭道樞 律師張雅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原住民保留地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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