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訴字第1201號參 加 人 葉璲城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審判長法 官 吳坤芳法 官 劉正偉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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