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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4,訴,471 裁判日 2026-09-03 案由:陸海空軍懲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4年度訴字第471號原 告 吳翊萱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律師洪國智律師被 告 憲兵指揮部勤務連

代 表 人 陳稚締 訴訟代理人 許博喻 李純熲 王柏勻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劉道文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4%2C%E8%A8%B4%2C471%2C2026090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