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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5,聲保,465 裁判日 2026-09-03 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偉凡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偉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偉凡前犯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9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法 官 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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