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HM,115,聲保,486,2026090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0 18:1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賴復容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復容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復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復容前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