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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營小,342 裁判日 2026-09-01 案由:清償債務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34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被 告 陳姝予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342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9 月1 日下午2 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許蕙蘭書 記 官 洪季杏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四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九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書 記 官 洪季杏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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