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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YEV,115,營小,360,2026090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0 18:1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告李嘉榮
原始抬頭(逐字)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36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 告 李嘉榮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360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9 月1 日下午1 時4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許蕙蘭書 記 官 洪季杏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書 記 官 洪季杏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