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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營小,362 裁判日 2026-09-01 案由: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362號 原 告 梁詠詒 被 告 潘芊燕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362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9 月1 日下午1 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許蕙蘭書 記 官 洪季杏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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