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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營小,416 裁判日 2026-09-01 案由:給付分期價金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營小字第416 號 原 告 黃大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張庭茹 被 告 SITI UMAYAH(中文譯名:西珶)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營小字第416 號給付分期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9 月1 日上午10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許蕙蘭書 記 官 洪季杏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書 記 官 洪季杏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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