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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5,年聲再,2 裁判日 2026-08-27 案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5年度年聲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姜豊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等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本院114年度年聲再字第14號裁定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年聲再字第14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民國115年5月27日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下同)1,01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經核其溢繳1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林 麗 真法官 林 秀 圓法官 楊 坤 樵法官 李 明 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林 郁 芳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2C115%2C%E5%B9%B4%E8%81%B2%E5%86%8D%2C2%2C20260827%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