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所溢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拾元應予返還。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年聲再字第14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民國115年5月27日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下同)1,01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經核其溢繳1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林 麗 真法官 林 秀 圓法官 楊 坤 樵法官 李 明 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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