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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685 裁判日 2026-08-27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蔡辰青 陳巧華 羅仕俊 余佩倩 梁世民 徐素琴 江秋香 高約仁 陳柏儒 吳威龍 許慧釧

許慧淑 許展慆 許志雄 翁明輝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汪古珍銀等因與相對人聖德科投資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9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李 瑜 娟法官 沈 佳 宜法官 林 翠 華法官 陳 容 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趙 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685%2C202608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