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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桃秩,136 裁判日 2026-08-31 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5年度桃秩字第136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張淑裡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5年8月10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150062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淑裡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5年8月3日11時30分許。㈡地點:桃園市○○區○○街00號。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於關係人楊雅絲經營之音樂補習班外,大聲喧嘩及敲擊窗戶,嗣經楊雅絲勸導離去未果,以此方式藉端滋擾店家營業。

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條款立法意旨,固在保護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眾)場所等場所之安寧秩序不受侵害。而所謂「藉端滋擾」,即應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查本件被移送人前疑似因與楊雅絲之母存有財務糾紛,遂於上開時、地前往楊雅絲經營之音樂補習班教室持續叫囂而不願離去,雖被移送人於警詢陳稱:伊係因楊雅絲欲對伊施以暴行,遂氣憤而欲使鄰戶周知上情等語,惟被移送人所前往之該址為楊雅絲工作之場所,縱令其與楊雅絲之母存有債務糾紛,被移送人本應思以理性、和平方式循司法途徑尋求協助,而非藉事端擴大發揮,卻於該補習班之教室外周旋,經楊雅絲要求其離去仍不離去,並於門外喧嘩、敲擊行為長達約1小時(參見監視器錄影畫面及影像擷圖),核其所為顯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堪認被移送人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序之手段、持續時間、行為妨害程度,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林嘉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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