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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遺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09,家繼訴,83,20260902,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1 16:5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A011A12(原名胡o沁)A13
- 被告A02
- 被告A15
- 被告A16
- 被告A01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3號
原 告 A011
A12(原名胡o沁)
A13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朱曼瑄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潘俊蓉律師 被 告 A02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李亭萱律師被 告 A15 A16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被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律師
一、茲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13日以「家事變更聲明暨準備(十一)狀」為聲明之變更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80,257元【計算式:82,401,287元(如附表所示遺產總價額)×1/5(原告合計之應繼分比例)=16,480,2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61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37,333元,尚應補繳138,279元。
二、承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2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張馨元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應有部分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0000分之43 14,517,200元 依據眾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3眾城估字第CC-00000000-0號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予以核定 2 房屋 同段987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 10000分之43 3 房屋 同段1028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24樓之1) 1分之1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編號5坐落土地:10000分之117 10,889,964元 編號6坐落土地:10000分之9 5 房屋 同段1607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 1分之1 6 房屋 同段1621建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地下層,停車位編號75) 10000分之9 1,500,000元 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編號8坐落土地:10000分之234 22,554,746元 編號9坐落土地:10000分之36 8 房屋 同段1611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之2) 1分之1 9 房屋 同段1621建號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地下層,停車位編號32、33) 10000分之36 2,500,000元 1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地號 4分之1 1,433,192元 計算式:5,732,769元(卷內最接近起訴時間之鑑定價值)×1/4=1,433,19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1 房屋 同段284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 4分之1 12 房屋 同段2769建號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4分之1 13 存款 臺灣土地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69,889元 111年2月21日時結存金額 14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46,698元 114年3月19日時結存金額 15 投資 隆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數:800股) 19,040,000元 計算式:23,800元(每股實際拍定價額)×800=19,040,000元 16 投資 裕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數:200股) 2,000元 計算式:10元(每股價額)×200=2,000元 17 其他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E5176號保管箱內珠寶等動產遺產 823,800元 依據台灣聯合珠寶玉石鑑定有限公司鑑定估價報告予以核定 18 其他 編號10、11、12所示不動產於91年3月3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之租金收入 8,823,798元 各期間、每月租金與其總額之說明詳如本院卷三十第397至399頁所示 合計 82,401,2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