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3409號 聲 請 人 A03 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A04(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鎮區○○路00巷00號)於115年3月13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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