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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15,司繼,4174 裁判日 2026-09-02 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4174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A02生前最後住所地係於嘉義縣草鹿鄉,此有死亡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戶籍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奕成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YV%2C115%2C%E5%8F%B8%E7%B9%BC%2C4174%2C2026090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