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YV,115,護,640,2026083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1 16: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兒 童 即受安置人 甲 姓名年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 兼 相對人 乙 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B01准予自民國115年8月21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5年11月20日。n>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C01為兒童即受安置人B01之母親。B01於民國114年10月8日第一次通報事件,係C01及B01之生父疏忽照顧,致B01遭狗咬傷臉部。又B01疑似發展遲緩,經調查C01之親職及照顧能力非佳,且有施用毒品嫌疑,聲請人遂將B01緊急安置,並經本院裁定延長安置至115年8月20日。而C01之經濟、住所及親密關係均不穩定,親子會面情形不佳、強制性親職教育均未進行,且仍有施用毒品疑慮,對於聲請人所屬社會局所訂家庭處遇計畫未能配合執行,又尋無適當親屬可協助照顧,為保障B01人身安全及身心正向發展,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提供B01之照顧及保護,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自115年8月21日起延長安置至115年11月20日止等語。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代號及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家庭處遇計畫書、本院115年度護字第362號裁定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C01目前未穩定配合家庭處遇計畫,且有持續施用毒品疑慮,生活狀態極不穩定,對B01亦無具體照顧計畫,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復衡酌C01就本院函詢關於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逾期未回覆等情,有送達證書可稽。故為維護B01之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全,如不予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B01。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與首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pan>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