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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644 裁判日 2026-08-27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5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蔡 惠 如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蔚 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644%2C2026082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