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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審交附民,237 裁判日 2026-09-01 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藺宥稀 被 告 陳冠星 (已歿)

被 告 欣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明雄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8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冠星因本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80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藺宥稀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案件因被告陳冠星於民國115年8月3日死亡,經本院於115年8月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此有該案判決書可佐。原告就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因原告於起訴狀表示若被告陳冠星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諭知,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張美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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