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張年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年億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17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0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邁 揚法 官 鍾 貴 堯法 官 廖 素 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HM%2C115%2C%E8%81%B2%E4%BF%9D%2C746%2C2026090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