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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聲保,749 裁判日 2026-09-04 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信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信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信安前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37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6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邁 揚法 官 鍾 貴 堯法 官 廖 素 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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