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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5,聲保,762 裁判日 2026-09-04 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予瀧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予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予瀧前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65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30、741、742、7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330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邁 揚法 官 許 冰 芬法 官 鍾 貴 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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