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東莞尚美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宥榛 上 訴 人 NARCISSUS TRADI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蔡宥榛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士恒律師複 代理 人 王楫豐律師被 上訴 人 林儀蓁
兼訴訟代理人 林良運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複 代理 人 楊孝文律師洪玉珍 陳羿甄 連怡瑄 洪竺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林良運抗辯訴外人〇〇國際有限公司(下稱〇〇公司)曾於109年5月22日轉帳給付訴外人〇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〇〇公司)〇〇外套開發、設計、生產費用計新臺幣(下同)6萬元,惟〇〇公司似於同年月25日匯回6萬702元至〇〇公司帳戶;林良運亦坦言:上開6萬702元為〇〇公司退款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27頁)。則〇〇公司就林良運所指〇〇公司開立之金額4萬8,248元發票(參本院卷二第331至333頁)究於何時付款,尚有欠明瞭,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5年11月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法 官 戴博誠法 官 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書記官 劉雅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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