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TA,115,地聲,17,20260901,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1 17:3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何漢光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5年度交字第43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將本院115年度交字第436號交通裁決事件於民國115年8月1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第1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2項)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3項)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90條之3規定:「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次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所訂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項)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再按「本辦法之規定,於其他法院組織法有準用本法之規定者,亦適用之。」、「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法院組織法及其他有關人事法律之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12條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分別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15年8月10日開庭過程中,對於警方現場對原告進行不當言語誘導與設陷詢問之核心過程,該等開單舉證之瑕疵事實及密錄器早已要求保全,於當庭均隻字未提;又審判長及被告代理人之發言音量,聲請人均聽不清楚,且明確提醒法官聽不到,始終未獲改善;於多處關鍵事證攻防時刻,審判長更與被告代理人私下進行交談,以紙本遮掩,聲請人完全無法聽悉之情況下,訴訟權益嚴重受損,為落實訴訟防禦權之行使,核對當日各造之具體言詞陳述、補強後續書狀內容,並了解審判長與對造代理人之交談具體內容,確保日後上訴程序之重大法律利益,認有調閱並聽取當日法庭光碟之絕對必要性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係本院115年度交字第436號交通裁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其於開庭日(民國115年8月10日)後之115年8月12日提出本件聲請(見聲請狀之收狀日期戳),符合法定之聲請人資格及聲請期間。㈡又聲請意旨就聲請交付系爭事件之上開期日法庭錄音檔案一事,業已敘明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再者,聲請人所聲請交付之該法庭錄音檔案,核非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之卷內文書者,亦非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是以,為供聲請人釐清法庭錄音之相關內容,爰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檔案予聲請人。㈢另參酌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故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再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規定:「(第1項)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2項)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項)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此為行政法院組織法所準用,是聲請人就取得錄音內容,自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郭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