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KSTA,115,地訴,85,2026082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1 17:3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錢大渭
原始抬頭(逐字)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5年度地訴字第85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因國家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7月15日寄存於東港中正路郵局(舊局屋),有送達證書1份(本院卷第27頁)在卷可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院內查詢單、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本院卷第29至33頁)等資料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審判長 法 官 謝琬萍法 官 李音儀法 官 蔡牧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周良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