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監救字第5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臺東縣○○市○○路0段000號(法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31日115年度監救字第5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法 官 黃姿育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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