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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TA,115,交,202,20260903,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1 17:4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即原告彭嘉思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交字第2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彭嘉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3日115年度交字第310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法 官 林靖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