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地停字第176號聲 請 人 羅裕程 上列聲請人與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有聲請不合程式之情事。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法 官 宋雲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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