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5年度地停字第180號聲 請 人 許家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之交通裁決事件(115年度交字第3283號),聲請停止執行,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惟繳費後若有其他聲請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請聲請人併予斟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法 官 陳品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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