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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南小,932 裁判日 2026-08-31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宣示判決筆錄                   115年度南小字第93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蘇尚渝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南小字第932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3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許嘉容書記官 李崇文朗讀案由被告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639元,及自民國115 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書記官 李崇文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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