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橋補字第811號原 告 陳慈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菁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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