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黃信海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文棋法 官 傅可晴法 官 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蘇荃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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