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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5,易,486 裁判日 2026-09-07 案由:侵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1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信海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文棋法 官 傅可晴法 官 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蘇荃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MLDM%2C115%2C%E6%98%93%2C486%2C202609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