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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NTEV,115,埔小,76,20260813,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3 16:5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蘇涵霏即蘇紫婍(指定送達)
- 被告邱建菱
- 被告吳怡蓉
原始抬頭(逐字)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蘇涵霏即蘇紫婍
(指定送達)被 告 邱建菱
吳怡蓉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埔小字第7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13日下午4 時37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鄭煜霖書記官 洪妍汝通 譯 屠敏訓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被 告 邱建菱吳怡蓉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436條之23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書記官 洪妍汝法 官 鄭煜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