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張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115 年度投簡字第237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8 月13日下午5 時29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鄭煜霖書記官 洪妍汝通 譯 屠敏訓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原 告 吳烘杞被 告 張淑貞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600 元,及自民國115 年5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09,60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LINE對話紀錄、LINE記事本、匯款紀錄、本院勘驗筆錄相符。故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被告雖辯稱沒有跟原告借那麼多錢,且被告有陸續清償或原告已經免除借款債務等語,與上開事證不符,且被告提出的LINE對話紀錄是在111 年間,都是在兩造成立借款契約、原告催告還款之前,無從證明被告已經清償完畢,也無從證明原告有免除借款債務。故被告上開所辯並不可採。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書記官 洪妍汝法 官 鄭煜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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